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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撰寫》案例一:獲高額賠償的實用新型專利是怎樣煉成的

馬梓洋

發布于:

2025-06-09 16:30

【專利基本信息】

實用新型名稱:一種空調機的室內機

申請號:200820047012.X

申請日:2008年04月25日

授權公告日:2009年05月20日


一、涉訴情況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公司”)和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勝公司”),均是國內家喻戶曉的空調龍頭企業。作為競爭對手,兩家公司之間發生過多起侵害專利權糾紛,并為此對簿公堂。

格力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提出了名為“一種空調機的室內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于2009年5月2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820047012.X。

2017年1月,格力公司以奧勝公司侵害200820047012.X號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專利權為由,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2017)粵7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判決奧勝公司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萬元。

奧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粵民終1132號二審判決,認定奧勝公司構成惡意侵權,并維持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關于4000萬損害賠償的判項。

在訴前及訴訟過程中,奧勝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先后提出數次無效宣告請求,歷次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決定均宣告涉案專利部分無效,即,均與最早作出的第2890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相同,宣告在專利權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權利要求5、8、9以及引用這些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12-14和16-17的基礎上,維持200820047012.X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其中,經受住多次無效宣告挑戰,且作為專利侵權訴訟基礎而為權利人贏得巨額賠償的涉案專利ZL200820047012.X就是由華進知識產權代理的。


具體在第2890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審查程序中,專利權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交意見陳述書,并修改了權利要求書,將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引入權利要求1,同時刪除了權利要求7,并調整了其他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其修改后的部分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空調機的室內機,包括由面板(2)、外殼(3)及底殼(4)組成的主體(1),位于所述主體(1)內的通風機(7),位于所述主體(1)內、半環繞在所述通風機(7)的周向方向的熱交換器(6),所述熱交換器(6)包括鄰近所述面板(2)的前側熱交換器(61)和遠離所述面板(2)的后側熱交換器(62),還包括:

位于所述前側熱交換器(61)的下方、具有凹槽的前接水槽(4a),位于所述后側熱交換器(62)的下方、具有凹槽的后接水槽(4b),所述后接水槽(4b)呈傾斜設置,且所述后接水槽(4b)的低端通過具有凹槽的第一引水槽(4c)與所述前接水槽(4a)的對應端連接,在所述前接水槽(4a)底部的至少一端設有排水孔(43a),所述底殼(4)、所述前接水槽(4a)、所述后接水槽(4b)、所述第一引水槽(4c)一體成型;

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風機(7)包括貫流風葉(7a)、與所述貫流風葉(7a)一端連接的驅動電機(7b)、以及與所述貫流風葉(7a)的另一端連接的支承裝置(7c),所述支承裝置(7c)包括帶空心圓柱結構、且內側帶有突部的軸承膠圈座(72c)以及位于所述軸承膠圈座(72c)內側、與所述軸承膠圈座(72c)相配套的軸承膠圈(71c)。

權利要求2~6略。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室內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位于所述支承裝置(7c)上方、所述軸承膠圈座(72c)外側的換熱器支架(12),所述換熱器支架(12)按壓熱交換器(6),將所述熱交換器(6)一端固定在底殼(4)上。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室內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換熱器支架(12)與熱交換器(6)端部相接的部位設有至少一個第三凹部(12b),在所述第三凹部(12b)下方設有帶凹槽且可與所述第三凹部(12b)相接的第二引水槽(12a),所述第二引水槽(12a)與所述前接水槽(4a)或者所述后接水槽(4b)相通。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室內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承裝置(7c)上,設有向下突出的插條(74c)和卡扣(73c),所述底殼(4)還包括第一支承部(4e),所述第一支承部(4e)上設有與該插條(74c)相適應的插槽(41e)及與所述卡扣(73c)相配合的扣孔(42e),所述第一引水槽(4c)位于所述支承裝置(7c)的下方,與所述插槽(41e)一體設計。

權利要求10~11略。

12.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項所述的室內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側熱交換器(61)的下端位置低于所述后側熱交換器(62)的下端位置,所述前接水槽(4a)的位置低于所述后接水槽(4b)的位置。

13.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項所述的室內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位于所述前接水槽(4a)的凹槽內、帶有至少一個向上開口的第一凹部(42a)的第一密封件(41a)。

14.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項所述的室內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位于所述后接水槽(4b)的凹槽內、帶有至少一個向上開口的第二凹部(42b)的第二密封件(41b)。

權利要求15略。

16.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項所述的室內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固定在所述底殼(4)上的蝸舌(8b),所述蝸舌(8b)通過卡扣的方式固定在所述底殼(4)上。

17.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項所述的室內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殼(3)通過卡扣或者螺釘的方式固定在所述底殼(4)上。

其中,一審和二審判決中,格力公司主張以上述經過無效程序并修改后的權利要求8、9,以及在引用權利要求8、9基礎上的權利要求12~14、16、17確定本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二、專利撰寫技巧及總結

筆者結合該案的專利文件、一審、二審判決書,以及多次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思考總結專利申請文件撰寫技巧,以期獲得更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思路。

(一)字斟句酌,在權利要求中進行合理的上位概括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相同侵權不成立的情況下,應當判斷是否構成等同侵權。等同侵權是將專利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了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等同范圍,而不僅局限于權利要求的文義范圍。

但正是因為其突破了文義范圍的限制,可能會被濫用而架空權利要求的定界和公示作用,并由此損害公眾利益。所以判斷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歷來是一個難點,司法實踐中,訴諸等同侵權有可能會偏離專利權人的預期,使專利權人的維權之路變得曲折和充滿不確定性。因此,專利文件的撰寫中較高的境界應當是基于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進行合理擴展、概括出保護范圍寬且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權利要求,讓各種侵權行為構成相同侵權。

具體到該案中,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在于,被訴產品是否具有“所述后接水槽(4b)呈傾斜設置”的技術特征。

奧勝公司認為,被訴產品的后接水槽是三段階梯式設置,沒有涉案專利后接水槽傾斜設置的技術特征。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專利說明書第2頁第9-11行及說明書第6頁最后一段至第7頁第一段,對“后接水槽呈傾斜設置”的設置目的進行了詳細描述,該技術特征的實質在于,接水槽必須具有一高端和一低端,不施加外力的情形下,其中的冷凝水能夠因重力作用自然從高端流至低端,再流入第一引水槽并最終排出。且說明書并未限定后接水槽具體是以何種方式傾斜,僅是記載了其作用是用于使其所接住的水流到低端以便通過第一引水槽流入前接水槽從而實現排水,應該理解為所有能夠實現這一功能的合理方式。因此,只要依據上述技術構思而設置且能夠解決上述技術問題,均應當認定落入本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由此可見,涉案專利的撰寫中,將利用高低差來解決后接水槽自動排水的問題的技術構思合理概括為后接水槽呈傾斜設置,如此盡可能涵蓋了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形方式(包括奧勝公司侵權產品中的三段階梯式后接水槽),最大可能將盡可能多的潛在侵權方案納入到相同侵權的范圍之內,從一開始就采用最簡單、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維護了專利申請人的利益。

此外,禁止反悔原則對專利權人的殺傷力也非常大,專利文件的撰寫除了要有一定的預見性和超前性,對可能出現的潛在侵權技術所有預見,還要對授權、確權程序中可能提出的質疑有所預見。因此,需要抓住技術的本質,在說明書中對技術特征所體現的功能、效果進行了一個合理的說明和闡示,以使權利要求中的合理概括得到說明書支持,且在授權和確權程序對權利要求的解釋環節,可以通過說明書的記載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進行合理、全面的解釋和把握,從而提前跳出禁止反悔的禁錮。

(二)量體裁衣,步步為營,以靜制動

理論上,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越大則其穩定性會降低,在實踐中,專利權人和代理師希望合理的上位概括使權利要求擴大相同侵權的保護范圍,但如此一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將接近現有技術的邊界,甚至可能與現有技術部分重疊,導致權利要求容易在授權、確權階段會受到較多的質疑,在限縮修改權利要求時受到嚴苛的限制,進而使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走向與專利權人的預期偏離。此外,隨之而來也增加了現有技術抗辯的風險,因此,專利文件撰寫的另一個核心和難度就在于如何突出相同侵權的保護范圍與現有技術的分界線,該分界線越清晰則越有利于專利權人。

具體到涉案專利,其背景技術記載了以下技術問題:前接水槽、后接水槽、引水槽、排水口等各零件或者組件分開設計,需要分別開制多副模具分別制造出各零件或組件后再組裝,導致成本增加、生產效率低下。此外,裝配工序復雜,容易產生裝配問題,例如漏風和凝露問題,還有各零件或組件熱脹冷縮而導致的異響。

同時,申請文件還記載了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核心技術手段:底殼、前接水槽、后接水槽、第一引水槽一體成型。從而達到了生產時可以通過一個模具即可生產出相應的底殼及其相關設備,減少了零件數量,減小了裝配工序、使生產效率大大增加,且減少了裝配問題。

可見,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圍繞發明的創新點,記載了一個較寬的保護范圍,但獨立權利要求的穩定性相對較低。

在專利侵權訴訟時,被訴侵權人通常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由于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最大,也最容易被宣告無效,而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對較多,穩定性也相對較佳,因此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質量的好壞一定程度上關系到專利的穩定性。具體而言,在構建權利要求書時,從屬權利要求應體現一定的邏輯順序,避免各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線交叉,且構建出多個從權簇,以通過不同的從權或從權簇以不同邏輯、分層布局逐步凸顯與現有技術的分界線。例如,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3、5、6、7分別為引用權1的從屬權利要求,權4引用權3形成一個從權簇,權8和權9逐一引用權7,形成另一個從權簇。上述從屬權利要求的布局中,是以各元器件與熱交換器、通風機和/或面板的物理關系為指引邏輯,在不同的權利要求中通過引入新的技術特征或對獨權中技術特征進行下位具體化,從而能夠全面、逐層凸顯與現有技術的分界。例如,權2以熱交換器為參照引入位于其上端的空氣過濾裝置,從屬權利要求3和權利要求4為一個從權簇,權3以通風機、熱交換器為參照,借助面板與通過機之間的物理關系引入半環繞在通風機遠離面板一側且位于熱交換器下方的風道后側壁,以及設于風道后側壁上與第一引水槽相通的后引水槽。權4進一步地限定后接水槽、第一引水槽、后引水槽、風道后側壁和底殼一體成型,是對核心發明點的下位具體化。權5、6分別以通風機和熱交換器為參照,借助通風機和面板的物理關系,引入鄰近面板一側且位于熱交換器下方的風道前側壁,以及設于風道前側壁末端的擋風件和掃風葉片。權7、權8和權9為一個從權簇,權7是對權1中的通風機的上位概念的下位具體化,權8和權9逐一引用權7,是以通風機的具體結構為參照,引入換熱器支架并進一步限定與換熱器支架相關的接水結構。

由此可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采用逐步引入技術特征和對上位技術特征的分層次下位具體化的方式布局了多個從屬權利要求,從而有層次地不斷呈現具體和下位的技術方案。這樣,將創新點在縱深方向層層推進,從而在多達15次的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留出了取舍空間。

(三)言必有據——從說明書的解釋作用考量說明書的撰寫

我國專利法第64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通常而言,權利要求書是由自然語言構成,通過承載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征來描述和體現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而語言文字的局限性、多義性和不同角度理解的模糊性,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并不像有形物的邊界那樣一目了然。且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關系到專利權人的利益,也關系到公眾是否能夠自由利用現有技術的權利,因此,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是授權、確權以及侵權訴訟階段的基礎。

在該案的訴訟階段,雙方爭議的另一個焦點在于,經過無效宣告程序后的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換熱器支架按壓熱交換器”。經查被訴產品的換熱器支架插在底殼上,奧勝公司主張被訴產品沒有該附加技術特征。

在此,需要剖析和尋找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之間的關系和原理。一方面,涉案專利的代理師對于技術的理解比較深入,挖掘出了將熱交換器一端固定于底殼過程中必然需要按壓的技術構思,從而提煉出較為上位且合理概括的技術特征“換熱器支架按壓熱交換器”。另一方面,涉案專利的代理師在說明書實施例中對于同一技術術語的理解和表述一致,在全面理解發明的本質的基礎上,站在本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的角度上,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的功能、作用和效果有比較詳實的記載。由此,可以依據說明書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給予合理的解釋,從而給專利權以合適的保護范圍。

(四)言必有據——從創造性的角度考量說明書的撰寫

隨著科技的進步,開拓性發明越來越難,很多發明都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的改進,一件專利的創造性高度,是由發明本身的改進程度、技術問題解決幅度大小和技術效果優劣等多方面因素決定。這些因素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狀態,并不直接取決于專利文件的撰寫。但創造性沒法量化,公眾只能從專利文件中感知創造性的高低。雖然,一件發明創造的創造性本身高低可能是固定不變的,但是,專利文件的撰寫帶給公眾對創造性高低的認知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這也是評判創造性的貢獻的尺度和標準在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影響因素之一。

進一步而言,筆者認為,發明創造的靈魂在于技術構思的創新和對科技進步的貢獻。脫離了創造性的發明創造,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在創造性的判斷中非顯而易見和技術進步共同支撐了創造性的高度。如果非顯而易見性更依靠技術方案本身,那么是否具有技術進步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于說明書的記載。

涉案專利被提起了多次無效,在歷次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針對權利要求5與證據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征“在所述風道前側壁(8c)的末端設有擋風件(81c)”,奧勝公司主張該區別技術特征為處于更好地擋風需要而采用的常規技術手段或證據文件給出了設置擋風件的技術啟示。審閱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多處記載了“由于風道前側壁的末端位于通風口處,該擋風件可以防止在室內機的排氣口產生凝露,提高室內機的運行質量”。奧勝公司提供的證據文件顯然未揭示設置擋風件的內在原因和目的,而說明書對于技術進步和效果的記載,成為權利要求5具備創造性的決定因素。

無獨有偶,涉案專利經過無效宣告程序后的權利要求8與證據文件具有區別技術特征“帶凹槽且可與第三凹部(12b)相接的第二引水槽(12a),第二引水槽(12a)與前接水槽(4a)或者后接水槽(4b)相通”,代理師對該區別技術特征的功能、作用和效果有比較準確、詳實的記載,從而在多次無效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從此角度剖析涉案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技巧,即是圍繞發明點,著力描述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且技術方案的有益效果在說明書中也給予了明確的闡述。如果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比喻為肖像速寫,則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可以比喻為全息照片,說明書及附圖的信息量大而全,對于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言必有據”,并將非顯而易見性和技術進步綜合起來考量撰寫,在說明書儲備充分的基礎上,不僅可以在多次無效請求程序中可以從容不迫,信手拈來,還在侵權訴訟中為權利要求的爭議技術特征作出了合理的界定。

(五)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啟示

專利質量是體現專利市場價值的重要維度,一份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能夠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甚至是屈人之心的效果,讓企業在激戰交鋒中如虎添翼。司法實踐是專利質量的試金石,通過以格力訴奧克斯判賠4000萬的專利侵權案為例反思撰寫的得與失,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撰寫者需要不厭其煩的字字斟酌,句句斟酌,做到沒有歧義,避免“帶病授權”成為在侵權訴訟中的“雷區”,從而將風險盡可能降低。

(2)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基于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的具體技術內容,圍繞發明構思準確提煉智慧成果,進行合理的拓展和概括,概括出的保護范圍不僅要盡可能涵蓋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型方式,還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3)在合理概括中,還應當考慮保護范圍和侵權可視化之間的平衡,以使專利侵權判斷更加直觀,更便于取證,做到心中有數、預備后招,減少專利侵權判定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主觀性,確保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居高臨下。

(4)權利要求應當層層設防,進可攻,退可守。橫向上考量與說明書的呼應,不應僅以獲得授權為唯一目的,還要經得起確權和侵權的考驗。縱向上充分考慮可能遭遇的侵權技術方案以及被訴侵權人可能采用的應訴手段,提前布局,努力撰寫出一份表述清晰、邏輯嚴謹、層次分明的權利要求書。

(5)專利文件的撰寫不僅要對可能出現的潛在侵權技術所有預見,還要對授權、確權程序中可能提出的質疑有所預見。即,需要抓住技術的本質,在說明書中對技術特征所體現的功能、效果進行合理的說明和闡示,以使權利要求中的合理概括得到說明書支持,且在授權和確權程序對權利要求的解釋環節,可以通過說明書的記載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進行合理、全面的解釋和把握,并提前跳出禁止反悔的禁錮。

(6)說明書一定要對于技術特征在發明中的技術效果進行詳實的記載,以充分展示和體現發明的創造性高度,讓公眾或法官閱讀說明書之后,能夠發現和認識權利要求主張的保護范圍與現有技術之間的明確界限。

(7)說明書中在對權利要求的術語進行定義或解釋時,應當滿足準確、合理的概括和解釋,否則容易導致理解的困難或者導致未能涵蓋所有實施例涉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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